孟德斯鸠的法制格言 法治格言-(法制)

·法律越预设其接受者的恶行,其本身就越好。 ·凡为别人制定法律的人,也应将同样的法律适用于自己。...

·法律越预设其接受者的恶行,其本身就越好。

·凡为别人制定法律的人,也应将同样的法律适用于自己。

·合法的婚姻是双方的同意,而不是同居的事实。

·惩罚就是知道什么是添加的,什么是恐惧的邪恶。

·不知道事实可以作为借口,但不知道法律不能作为借口。

·当一项法令生效的理由不复存在时,它也就不复存在了。

·法律如此引导人们,因此禁止强奸。

·在任何时代,当法庭的意见和在课堂上进行的解释理论分歧过大时,法律就失去了效力。

·法律是一纸空文,没有法庭来解释和定义它的真正含义和实际作用。

·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;只有惩罚才能为犯罪付出代价。

·救济先于权利,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。

·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种稳定和可理解的行动结构,在这种结构中,个人能够在对可能的后果有一定认识的情况下执行他们的计划。

·立法机关的责任是尽可能地向人民传播有关其意志的知识。

·人们通常会发现,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,触犯法律的人,小的可以穿网而过,大的可以破网而出,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。

·说话要带着残忍的眼光,看待人要带着怜悯的眼光。

·法律是世界的工具。于是,他们决定什么是对的,什么是错的,人民各县都接到了命令。

·奇特几乎总是一种线索。犯罪越常见、越不典型,就越难以识别。

·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,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。

·明智的人在普遍的法律制度中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生活得更自由。

·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,即所有法律都应以尊重人类价值为基础。

·人服从法律,法律服从理性。

·为了达到目的,惩罚的严厉是绝对必要的。超过这个限度的惩罚不仅是过分的邪恶,而且会对实现正义的目标造成极大的障碍。

·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个人损害他人的权利,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。

·法律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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